如何使用加班費計算
- 在「計薪方式」選擇月薪制並輸入月薪;若已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,可選「直接輸入時薪」。
- 在表格中填寫每種出勤的「單日時數」與「天數」:平日加班只填超過 8 小時的部分,休息日與假日填當天實際工作時數。
- 上方顯示加班費合計與平日每小時工資額,下方明細列出每一段的倍數、時數與小計。
- 若當月延長工時超過 46 小時,會顯示勞基法第 32 條上限提醒。
加班費怎麼算?時薪與倍數公式
月薪制勞工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=月薪 ÷ 30 ÷ 8,月薪要包含全勤獎金、伙食津貼、職務加給等每月固定發放的經常性給與。例如月薪 36,000 元,時薪為 150 元;月薪 29,500 元(2026 年最低工資),時薪約 122.92 元。
平日加班依勞基法第 24 條第 1 項:延長工時前 2 小時按時薪加給三分之一,也就是 × 1⅓(約 1.34 倍);第 3、4 小時加給三分之二,× 1⅔(約 1.67 倍)。以時薪 150 元平日加班 3 小時為例:150 × 1⅓ × 2 + 150 × 1⅔ × 1 = 400 + 250 = 650 元。正常工時加延長工時一天不得超過 12 小時,所以平日最多加班 4 小時。
休息日、國定假日、例假日出勤的加班費
休息日(通常是週六)出勤依第 24 條第 2 項,時數按實際計算:前 2 小時另再加給 1⅓,第 3 至 8 小時另再加給 1⅔,勞動部解釋第 9 至 12 小時另再加給 2⅔。月薪 36,000 元休息日上班 8 小時:150 ×(1⅓ × 2 + 1⅔ × 6)= 1,900 元;做 4 小時為 900 元;做 10 小時為 2,700 元。休息日出勤的時數也要算進每月延長工時上限。
國定假日與特休日出勤依第 39 條工資加倍發給,月薪制的做法是 8 小時內不論做幾小時都加發一日工資(時薪 × 8),超過 8 小時的第 9、10 小時 × 1⅓,第 11、12 小時 × 1⅔。例假日原則上不得出勤,只有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依第 40 條停止假期時才可,除加發一日工資外,事後還必須給予補假休息。
加班上限與補休規定
勞基法第 32 條規定,延長工時一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;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,可調整為一個月不超過 54 小時、每 3 個月不超過 138 小時。平日加班與休息日出勤的時數都要計入,國定假日與例假日 8 小時以內的出勤則不計入。超過上限是雇主違法,但已經工作的時數仍須依法給付加班費。
依第 32 條之 1,勞工可選擇以補休代替加班費,補休時數依加班時數 1 比 1 計算(加班 3 小時換補休 3 小時),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。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時仍未休完的補休時數,雇主應按加班當日的加班費標準發給工資,不得直接作廢。
常見問題
加班費 1.34 和 1.67 倍是怎麼來的?
來自勞基法第 24 條:平日延長工時前 2 小時加給三分之一(4/3 ≈ 1.34),第 3 至 4 小時加給三分之二(5/3 ≈ 1.67)。計算時建議用分數,結果較精確。
休息日上班 1 小時要給多少?
依實際工作時數計算,月薪 36,000 元(時薪 150 元)休息日工作 1 小時,加班費為 150 × 1⅓ = 200 元。2018 年修法後已取消「做 1 小時算 4 小時」的規定。
國定假日上班薪水怎麼算?
月薪制勞工國定假日出勤,8 小時內加發一日工資,也就是時薪 × 8;時薪 150 元就是 1,200 元,不論當天做 2 小時或 8 小時都一樣。超過 8 小時再依 1⅓、1⅔ 倍計算。
加班可以用補休代替嗎?
可以,但要由勞工自己選擇,雇主不能強迫。補休時數與加班時數 1 比 1,期限到了沒休完,雇主要依加班當天的標準把加班費補給你。
責任制或主管也有加班費嗎?
只有經勞動部核定公告為第 84 條之 1 的工作者,並與雇主另行書面約定工時,才不受第 24 條等規定限制。一般職員即使公司說是「責任制」,加班仍應依法給付加班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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